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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技术产品交易活动指导原则 (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医药技术产品交易活动、维护转让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医药技术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让法》,特制定《医药技术产品交易活动指导原则》(以下简称《指导原则》)。
    第二条 医药技术产品交易活动是指转让方将技术产品所有权或部份所有权转让给受让方的行为,它包括医药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等转让内容。 医药新产品技术转让是指新药证书持有者将生产技术转给药品生产企业。也包括临床前研究合作和技术转让;临床阶段合作和技术转让;产品生产权转让交易等内容。
    第三条 医药技术产品交易活动应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信的原则,依照合同约定,严格遵守各自权益。双方的知识产权和生产秘密受法律保护。
    医药技术产品交易活动应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条例,维护国家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医药技术产品市场准入、交易和实施

    第四条 医药技术产品市场准入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有临床治疗价值,有利产品升级换代的新产品并获取国家医药行政监管部门颁发的新药证书,生产批件或新药临床批件。
    2.具有可能成为新药的临床前研究成果和其它基础研究成果。
    3.合理利用现代技术和资源,节能降耗,防治环境污染。
    4.形成产业规模,具有国际市场竞争能力。
    5.具有预防、治疗等其它保健功能性产品。
    第五条 技术交易活动的途径和方式
    技术交易一般是技术产品持有者(单位或个人)通过技术市场,展示交易会或者委托技术中介机构交易。技术转让双方也可以通过网络、刊物自行发布信息,技术成型的产品也可以参加拍买或招标活动。
    技术产品持有者可采用下列方式进行技术交易活动。
    1. 向他人转让技术产品。
    2. 许可他人使用技术产品。
    3. 以该产品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研究、开发和产业化。
    4. 以技术产品作为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第六条 技术产品持有者可以是研究开发机构、学校、生产企业、居中单位及个人。
    具有实用价值的技术产品,本单位不能实施产业化,科技产品完成人,在不变更技术产品权属前提下,可以进行技术转让,并享有规定权益。
    属于监测期内药品,不得进行新药技术转让。
    从事药品研发的机构必须具有与试验研究项目相适应的人员、场地、设备、仪器、条件;所用试验动物、试剂和原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
    第七条 技术产品转让时应提供以下必备资料
    1. 药品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临床或生产批件、特殊药品研发许可或专利文件。
    2.临床前研究药效学,药理毒理及简要的文献资料。
    3.项目来源和国内外知识产权状况(包括中药处方基本构成)。
    4.技术成熟程度(小试、中试)和难度较大单元操作、特殊原辅料。
    5. 原料成本估算和市场预测。
    6. 工艺技术转让应有成本、规模、工艺特点等生产技术可行性简介。
    第八条 技术产品转让方提供的数据和资料要符合申请药品注册临床前研究有关管理规定。临床前安全评价研究须执行《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要求,要保证提供所有试验数据和资料的真实性。
    医药新产品技术转让方应当一次性转让给一个药品生产企业。由于特殊原因,该药品生产企业不能生产,新药证书持有者可以持原受让方放弃生产该药品的合同等有关证件,可再转让一次。
    第九条 技术产品转让的受让方可以是生产企业、研发机构和投资公司、风险基金、中介机构等居中单位。接受新药技术转让产品的生产企业必须取得《药品生许可证》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研发机构或居中单位应具有资质证明相关文件。
    第十条 在技术产品交易活动中从事代理等有偿服务的中介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营业许可。在该机构从事技术经纪业务的主要人员按国家规定应取得资格认证。
    中介机构在技术交易中应当认真做好中介服务,不应从事不正当经营或者有损委托方权益活动。
    第十一条 中介单位依法设立从事技术交易的场所或机构,可进行下列技术交易活动
    1. 介绍和推荐先进,成熟、实用的技术产品。
    2. 提供技术产品交易相关的药品监管、政策、法规,医药发展产业政策以及经济技术有关信息。
    3. 组织、推进技术交易活动。
    4. 为技术产品交易提供其它咨询服务。
    第十二条 技术产品交易双方必须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合同应包括如下基本内容:
项目名称 成果归属和资料保密技术转让内容、形式和进度要求 验收和技术保证经费和付款的方式 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法

第三章 权益和责任

    第十三条 技术产品权益归属,依法由合同约定。
    技术产品合作各方应就保守技术秘密达成协议,当事人不得违反协议,披露、允许他人使用该技术。
    技术产品交易双方参加技术交接、试生产的有关人员,不得违反协议规定,泄露技术秘密和从事与本项目相同的技术交易活动。
    技术交易场所或中介单位对代理服务中知悉的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四条 技术产品转让单位,转让产品属职务成果,原单位应从转让该技术产品取得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40%的比例,对完成人及其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预以奖励;采用股份制形式的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将其折算为股份或出资比例。该持股人依照其所持股份或出资比例分享收益。
    第十五条 中介单位利用自身的知识、信息、诚信、服务促成技术产品交易双方完成技术转让目的,按约定委托方应向中介单位支付报酬,收取成交额的5%,一般不超过10%。
    第十六条 在技术产品交易活动中弄虚作假,提供不实试验数据,检测结果和评估证明应批评教育,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要依法赔偿,情况严重的要追究民事赔偿、刑事责任。
    在技术交易中从事中介代理的单位和从事经纪业务工作人员,违反职业道德,欺骗委托人应责令批评改正,情节严重要追究民事赔偿、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指导原则》解释权属全国医药技术市场协会



  主办单位:全国医药技术市场协会 北京世纪华健经贸有限公司 北京众策医药信息咨询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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